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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事求是运用“四种形态”② 综合考虑态度这个变量

发布者:管理员 发布时间:2020/7/10 9:59:45 点击:710

  十九届中央纪委四次全会工作报告要求,实事求是运用“四种形态”,精准把握政策策略,严格规范工作程序,依规依纪依法行使职权,实现政治效果、纪法效果、社会效果相统一。纪检监察机关在监督执纪执法过程中,既要精准认定违纪违法事实和纪法这个定量,也要综合考虑态度这个变量,用好“四种形态”。

  2013年,时任浙江省江山市石门镇党委组织委员唐某在担任该镇征迁项目分管领导期间,擅自决定由工作组人员代领被征地农户补偿款,后致被征地农户长期未实际取得征地补偿款,引发其信访,唐某违反了党的工作纪律。江山市纪委监委综合考量唐某的违纪动机、主动纠错行为、认错态度等方面因素,对唐某的处理由第二种形态转化为第一种形态,2019年10月17日,唐某受到诫勉谈话处理。

  2012年上半年,石门镇启动石门小学迁建项目征迁工作,对项目涉及的该镇溪底村约60亩土地进行征用。2013年初,该镇对溪底村毛某等未同意土地征用的农户开展重点动员工作。同年3月,唐某带领征迁工作组成员徐某、周某等镇干部以及溪底村党支部书记毛某某等村干部,对毛某进行政策宣传、思想疏导等工作。经多次劝说,毛某以补偿标准低为由,仍拒绝领取征地补偿款。之后,唐某与镇干部徐某等人商议,考虑毛某在徐某儿子经营的企业里务工,决定由徐某代替毛某领取征地补偿款,并要求徐某接下来继续做毛某的思想工作。

  随后,徐某从溪底村报账员处领取毛某征地补偿款110446.6元,代领之后欲转交毛某,然而毛某拒绝领取补偿款。后徐某继续做毛某思想工作,并称经毛某同意将该款用于其儿子的企业经营周转,但后来因企业经营困难,未能将该款还给毛某,从而引发毛某夫妇多次上访。

  2019年6月,在该件核查期间,唐某积极配合石门镇党委、政府开展毛某信访问题化解工作,主动筹集尚未发放给毛某的征地补偿款,其中个人垫付了6万元。2019年10月,毛某夫妇签订《息访承诺书》。镇干部徐某因借用群众钱款长期无力归还,造成不良影响,受到相应处理。

  江山市纪委监委对唐某的问题进行会商讨论时,大家的意见出现了分歧。有的同志认为唐某身为党员干部,在负责石门小学迁建项目征迁工作过程中,不正确履行职责,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应当予以立案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有的同志认为唐某在项目征迁过程中,虽然存在过错,但事发后能够主动采取措施,筹集款项发放给信访人,积极消除不良影响,应当适用第一种形态。

  最后,会商组全体成员经过充分讨论达成了一致意见:唐某虽然在项目征迁过程中存在不正确履行职责问题,但其出发点是为了推进项目征迁工作,没有谋取私利等情节,且在事发后弥补了信访人的经济损失,积极化解信访矛盾,消除不良影响,同时能够认错悔错,深刻反思,可以从轻减轻处理,给予其诫勉谈话处理。

  唐某在接受诫勉谈话时说:“通过这个事情,我深刻认识到在开展工作的时候要注意方式方法,不能违反规定,更不能违纪违法,今后我将继续积极做事,做好工作,不辜负组织对我的关爱和信任。” 


信息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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