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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制度】宁波大学科学技术学院基建、修缮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审计实施办法

发布者:管理员 发布时间:2020/10/26 9:41:07 点击:441

为了进一步加强学院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工作,提高建设资金使用效益,维护学院的合法权益,提升基建、修缮工程项目管理水平,促进廉政建设,根据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修缮工程项目审计的通知》、《教育系统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和《浙江省教育基本建设和修缮工程审计暂行规定》、《浙江省教育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实施细则》的文件规定,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基建、修缮工程项目,是指经政府部门批准立项的基本建设项目和列入学院计划的修缮、零星基建工程项目,包括校舍、道路桥梁、管道线路、设备设施、装饰装修、景观绿化等各类新建、改建、扩建、修缮工程项目。其资金来源包括政府拨款、学院自筹资金、捐赠资金、学院所属单位(部门)的资金、科研经费等。

第二条  审计范围:凡我院基建、修缮工程项目,无论经费来自何种渠道,送审造价在1万元以上的项目,均纳入审计范围。

第三条  基建、修缮工程项目一律实行先审计后结算,未经审计的工程项目不得结算付款;任何单位(部门)不得将工程项目拆零至1万元以下,规避审计。

第四条  学院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工作由学院审计部门负责实施。学院审计部门根据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和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组织实施,基建、修缮工程项目一般委托社会审计机构进行审计,造价较低的零星基建、修缮工程项目由学院审计部门审计。

第五条  社会审计机构在实施审计过程中,学院审计部门有关人员应做好配合协调工作,并会同学院建设管理职能部门对社会审计机构提供的审计结果初稿予以审核,确保工程项目审计过程的规范和审计结果的真实、准确、合理。

第六条  基建、修缮工程项目结算造价由学院审计部门内部审计的,经审核人、复核人和部门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后(复印件无效),由审计部门出具《宁波大学科学技术学院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审定表》,作为学院财务部门办理工程竣工结算付款的依据。委托审计的,由社会审计机构出具《××工程结算造价审核报告》,作为学院财务部门办理工程竣工结算付款的依据。

第七条  工程项目审计中提供和出具的资料必须真实、完整。送审单位应对送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予以保证,资料提供均须原件,复印件无效,并由送审单位签署送审资料真实、完整的承诺书。

第八条  审计机构或部门对基建、修缮工程项目进行审计时,建设管理职能等部门必须积极配合,并及时提供下列资料:

1.工程立项批复、工程概算批复。

2.宁波大学科学技术学院基建工程项目招标申报审批表。

3.工程招标文件(含招标答疑、询标记录)、投标文件(含商务标、技术标)。

4.中标通知书。

5.工程施工合同(含补充合同或补充协议)及有关会议纪要。

6.竣工图纸(含图纸会审记录、变更图纸等)。

7.设计变更通知单;工程变更签证单;工程业务联系单。

8.开工报告;竣工验收报告;中间验收记录;工程质量评定记录。

9.隐蔽工程验收记录(指与工程造价和签证有关的)。

10.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地质勘探资料、打桩原始记录。

11.工程预算书、决算书、工程量计算书。(决算书应加盖建设单位、编制单位公章,决算编制人签字、建设单位审核人出具审核意见并签字)。

12.甲供材料明细表;工程进度报表及有关财务收支的资料。

13.施工单位资质证明复印件(复印件应加盖单位公章)。

14.审计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九条  基建、修缮工程项目竣工决算审计主要依据:

1.国家有关建筑行业的法律、法规和制度。

2.浙江省、宁波市有关建筑行业的管理文件和规定。

3.浙江省各类工程预算定额、费用定额。

4.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及相关规定。

5.定期出版的省、市造价信息及相关资料。

6.教育系统有关基建工程的法规、制度。

7.学院现行的有关管理制度。

第十条  基建、修缮工程竣工结算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1.工程有关图纸、文件、批复及工程资料是否齐全、真实、有效;

2.工程竣工验收的签字手续是否有效;

3.工程变更的签证单、业务联系单、设计变更通知单等的签字手续是否有效,签署的内容是否合理;

4.决算书中各分项项目及工程量是否属实、正确;

5.决算书中各项定额、取费费率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标准;

6.材料、设备购进数量是否属实,质量是否保证,是否符合国家及学校有关规定;

7.隐蔽工程或重大工序的施工过程,是否办好交验手续,现场验收、签证等有关资料是否属实、合理;

8.以工程量清单计价的项目,决算书中工程实体消耗和措施消耗的工程量清单是否准确、完整,是否符合国家清单计价规范;各种计费项目是否与投标时的工程量清单相符。

第十一条  工程变更签证单、工程业务联系单、设计变更通知单等签证资料在施工过程中应及时办理,并按时间顺序编号,对工程竣工后补签的签证单、联系单和通知单,审计不予认可。工程变更签证单或业务联系单原则上只能签署工作内容、工程量和建筑材料的品牌、规格、数量等内容,对于无价材料等确需签定价格的,须与原投标报价清单核对,并进行市场调研或询价后,按建设管理职能部门内部制度规定执行。对于有可能突破工程概算的重大变更,必须报请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落实有关资金后方可签署。建设管理单位现场代表在行使签证职责时,必须对所签证内容的合法、合理、真实性全面负责。

第十二条  凡涉及工程变更或需现场验收的隐蔽工程,施工单位应在封闭前通知监理和建设管理职能部门验收,监理和建设管理职能部门应及时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验收,做好验收记录并签名。如隐蔽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资料不齐全,则有关该部分的工程决算,审计将不予确认。

第十三条  基建、修缮工程项目竣工后,建设管理职能部门应及时组织学院有关部门和专业机构人员进行验收,施工单位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按合同规定时间,将竣工决算文件及工程资料送交建设管理职能部门。

第十四条  建设管理职能部门主要审核人员,对施工单位编制的基建、修缮工程竣工决算进行审核,确认送审资料完整、真实,并出具结算审核初步意见,经审核人、部门负责人签字,加盖部门公章后送学院审计部门终审。需要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审计的,由学院审计部门负责实施。

第十五条  审计人员应根据国家、省、市和学院有关规定进行审计。审计时,审计人员应根据工程情况,进行必要的现场复核、验证,确保工程审计真实、合法。对审计中有异议的事项,应及时同建设管理职能部门、施工单位交换意见,查找原因,弄清问题,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处理。对审计中有重大异议的事项,应积极与学院有关部门协商,必要时报请学院专题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六条  建设管理职能部门应积极配合学院审计部门做好工程竣工结算审计工作,及时通知施工单位进行核对,对审计中有异议的事项,应及时和学院审计部门交换意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处理。

第十七条  工程项目审计完成后,其结算审核定案结果,应经学院建设管理职能部门、施工单位共同确认并签署意见,最后送审计部门签署审定意见后出具审计报告。

第十八条  工程项目审计完成后,出具的审计报告送分管院领导审阅,审计部门应及时将审阅意见反馈给有关部门。

第十九条 工程审计档案由审计部门专人负责整理,及时做好工程审计档案的移交和归档工作。经审计后的工程资料应加盖审计部门的工程审计业务章。

第二十条 工程项目经结算审计后,按国家规定收取审计费,按《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浙价服〔2001〕第262号)执行。应由建设方支付部分,由建设单位从建设工程费中按规定支付给社会审计机构;应由施工方支付部分,由施工单位自行支付或由建设单位从应付款中代扣交纳。审计费的支付由学院财务部门统一办理。

第二十一条 各建设单位或部门应将年度基建、修缮工程送审计划于每年的3月底报学院审计部门,学院审计部门编制学院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报上级主管部门,经批复后,按计划组织实施。对于未列入当年审计计划的工程项目要求送审的,应经分管院领导批准后实施审计。

第二十二条 学院建设管理职能部门制定的年度基建计划、修缮计划、当年竣工项目计划及计划调整方案等均应及时报学院监察审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按规定纳入建设工程招标管理的项目,开标前应将招标文件送学院监察审计部门备案,监察审计部门参与招标过程的监督。

第二十四条 对符合有关规定的直接发包工程,在签订施工合同前,学院建设管理职能部门应将直接发包审批表及预算报学院审计部门备案。对特殊情况,需一次性包干的工程项目,在合同签订前应将工程预算报学院审计部门审计。

第二十五条 所有列入学院计划竣工决算造价在1万元以下的基建、修缮工程项目,由学院建设管理职能部门负责审核,审核结果报学院审计部门备案,审计部门定期组织抽审。

第二十六条 对资金投入较大或者学院的重点建设项目,学院审计部门可以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对工程实施全过程进行跟踪审计或对工程实施某个阶段进行审计,规范建设项目过程管理和建设资金的使用,严格控制工程造价。

第二十七条 为保证工程结算审计的顺利进行和建设资金的安全,建设管理等单位应严格控制建设工程预付款、进度款及竣工价款的结算,严格按照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的规定执行。在工程结算审计前,工程付款按规定留足尾款,基建工程项目付款不应超过合同总价的90%,修缮项目原则上不得超过合同总价的60%。

第二十八条 基建、修缮工程项目的结算审计,自下达审计通知书之日起3个月内出具审核定案初稿,经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后,出具结算审核报告。特殊情况适当延长审计期限。

第二十九条  建设管理职能部门、审计部门的有关人员应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熟练掌握相关的业务知识,做到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维护学院的合法权益,确保基建、修缮工程造价的真实、准确和合理。

第三十条 本办法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学院审计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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