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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制度】宁波大学科学技术学院中层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

发布者:管理员 发布时间:2020/10/26 10:02:17 点击:448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院中层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提升经济责任审计质量和效果,推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浙江省高等学校内部管理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切实加强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中层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为学院中层正职干部或者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干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是指中层干部在任职期间因其所任职务,按规定对所在单位(部门)的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和义务。

第四条 中层干部在任职期内、任期届满或任职期内办理提任、调任、免职、辞职、退休等事项的,应接受经济责任审计。

第五条 中层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由监察审计部具体实施。经学院分管领导批准,也可以委托社会审计机构进行审计。

第六条 学院按全面覆盖、突出重点、规范有序的原则,根据干部监督需要和学院审计资源实际,制订经济责任审计项目计划。将任中审计与离任审计有机结合,统筹安排,按年实施。

第七条 学院根据中层干部岗位性质和经济责任的复杂程度,可以采取不同的经济责任审计方式。建立健全重要岗位领导干部任期内轮审制度。

第八条 接受任中经济责任审计时间未满一年的中层干部,可不再安排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对不实施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的,以离任经济事项交接代替。

第二章  组织协调

第九条 学院实行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院长任组长,纪委书记任副组长,成员部门包括学院办公室、组织宣传部、纪委办公室/监察审计部、人事部、计划财务部。

联席会议由组长或副组长召集,成员部门主要负责人参加,并可根据需要邀请有关单位(部门)负责人列席。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监察审计部,由监察审计部负责人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处理办公室日常事务。

第十条 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是研究制订经济责任审计项目计划,协调解决经济责任审计中的重大问题,研究决定重要经济责任审计整改意见和建议,研究制订有关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重要文件、制度,交流通报经济责任审计有关重要情况,监督检查审计整改落实情况。

第三章  审计内容

第十一条 经济责任审计内容应当根据被审计单位中层干部的岗位特点、职责及其所在单位类型、职能等情况确定。主要包括:

(一)被审计中层干部任职期间所在单位总体发展、规划目标完成情况;

(二)遵守财经法律法规以及单位内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和执行情况;

(三)“三重一大”决策程序的规范性、决策内容的合法性以及决策执行和效果情况;

(四)收入的依法组织、预算完成情况;

(五)支出的真实、合法、预算执行和效益情况;

(六)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情况以及合同管理情况;

(七)各类资产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八)以前年度审计整改情况;

(九)被审计中层干部遵守廉洁自律规定情况。

第十二条 经济责任年限以被审计中层干部任职期间为主,必要时可追溯至其他年度。

第四章  审计实施

第十三条 组织宣传部与监察审计部协商后于年底前向联席会议提出下一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建议,经联席会议研究决定后,以书面形式委托监察审计部实施经济责任审计。经济责任审计委托书的内容主要包括审计对象、审计期间等。

因特殊需要,临时增加经济责任审计任务的,经联席会议研究决定后,组织宣传部向监察审计部委托审计任务。

第十四条 监察审计部按照组织宣传部的委托进行审计立项,制订审计工作计划,安排与审计任务相适应的审计人员组成审计组并实施审计。审计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第十五条 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程序主要包括:

(一)送达审计通知书;

(二)进行审前调查;

(三)编制审计项目实施方案;

(四)实施经济责任审计;

(五)起草审计报告并征求被审计中层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意见;

(六)出具审计报告和报告审计结果。

第十六条 审计组在编制审计实施方案前,应进行必要的审前调查,了解被审计中层干部及其所在单位(部门)的基本情况。审前调查可以采取召开座谈会、查阅档案等多种方式。

编制审计实施方案应当根据重要性和谨慎性原则,在合理评估审计风险基础上,围绕审计目标确定审计范围、内容、步骤和方法等。

第十七条 监察审计部在实施审计3个工作日前,向被审计中层干部及其所在单位(部门)送达审计通知书。遇有特殊情况,经分管院领导批准,监察审计部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经济责任审计。

第十八条 审计通知书送达后,被审计中层干部及所在单位(部门)应当按要求在5个工作日内提交任职期间履行经济管理职责的述职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主要包括:

(一)单位基本情况;

(二)被审计中层干部经济管理职责范围和分工情况;

(三)任期责任制考核目标完成情况;

(四)利用资源开展业务活动的财务收支及利益、效果情况等相关资料;

(五)重大事项、经济决策及相关项目实施情况;

(六)所辖范围内资产的安全完整情况;

(七)单位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健全及其执行情况;

(八)被审计中层干部及其所在单位(部门)遵守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廉洁自律规定的情况;

(九)本人认为在经济责任方面存在的问题、说明、建议等。

被审计中层干部及其所在单位(部门)应对所提供书面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作出书面承诺。

第十九条 在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前,监察审计部应与组织宣传部一起召开有被审计中层干部及其所在单位(部门)有关人员参加的审计进点会,通报审计工作具体安排和要求,听取被审计中层干部介绍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等。

第二十条 审计组按照规定程序实施审计后应及时撰写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实施审计的法律法规依据和委托、授权依据;

(二)被审计中层干部任期职责范围、所在单位(部门)经济性质、管理体制、事业发展等基本情况;

(三)被审计中层干部所在单位(部门)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的评价;

(四)审计发现的被审计中层干部及其所在单位(部门)违反财经法律法规和领导干部违反廉政规定的主要问题,以及被审计中层干部应当负有的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和领导责任;

(五)对被审计中层干部及其所在单位(部门)的处理意见以及有关改进管理的建议。

第二十一条 审计组的审计报告应书面征求被审计中层干部及其所在单位(部门)的意见。被审计中层干部及其所在单位(部门)应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未按时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委托社会审计机构进行的经济责任审计,监察审计部要对审计过程进行检查督导。

第二十二条 监察审计部按照规定程序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进行审议,出具经济责任审计报告。

第二十三条 监察审计部应当及时将经济责任审计报告报送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和有关院领导,同时送达被审计中层干部及其所在单位(部门)。

第五章  审计评价与结果运用

第二十四条 监察审计部应当根据审计查证或者认定的事实,依照法律法规、上级有关规定和政策,以及责任制考核目标和行业标准等,在规定职权范围内,对被审计中层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作出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评价。审计评价应当与审计内容相统一,评价结论应当有充分的审计证据支持。

第二十五条 监察审计部对被审计中层干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存在问题所应当承担的直接责任、主管责任、领导责任,应本着“权责对等”原则、区别不同情况作出界定。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所称直接责任,是指中层干部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一)直接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内部管理规定的行为;

(二)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内部管理规定的行为;

(三)未经相关会议讨论、民主决策而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资金、资源)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

(四)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者以其他方式研究,但是在多数人不同意的情况下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资金、资源)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

(五)其他应当承担直接责任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所称主管责任,是指中层干部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一)除直接责任外,中层干部对其直接分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行为;

(二)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者以其他方式研究,并且在多数人同意的情况下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资金、资源)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所称领导责任,是指除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外,中层干部对其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其他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 对审计报告提出的有关整改事项,被审计单位(部门)及现任中层干部应积极采取措施组织整改,已离任的被审计中层干部应予配合,并自收到审计报告2个月内向监察审计部提交审计整改结果报告。联席会议应对有关审计意见落实情况进行重点督查,必要时监察审计部可开展后续审计。

对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重大财经管理等问题,监察审计部可向有关部门提交审计建议书。

监察审计部在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的应由其他部门处理的问题,应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三十条 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应作为干部考核、任免、奖惩、后续管理等的重要依据。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等结论性文书应归入被审计中层干部本人档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审计部和审计人员、被审计中层干部及其所在单位(部门),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在经济责任审计中的职责、权限、法律责任等,本办法未作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第三十二条 根据干部管理监督的需要,学院认为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其他干部,参照本办法实施。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经2020年第8次党政联席会议审议通过,自发文之日起实施,由审计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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