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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制度】宁波大学科学技术学院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发布者:管理员 发布时间:2020/10/26 10:05:22 点击:48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学院内部审计工作,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根据教育部《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和《浙江省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实施细则》的文件规定,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院内部审计是学院内部审计机构、审计人员对学院及所属单位财务收支、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独立监督、评价的行为。
第三条 学院按照依法治校、加强管理的原则,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以促进学院及所属单位认真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和学院有关规章制度,规范内部管理,加强廉政建设,维护学院合法权益,防范风险,提高教育资金使用效益,为学院教育改革和发展服务。
第二章 机构和人员
第四条 学院设置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全院内部审计工作。在分管院领导的领导下,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以及上级部门和学院的规章制度,独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行使内部审计监督权,对学院主要负责人及分管院领导负责并报告工作,同时,接受国家审计机关和上级审计部门的业务指导与检查。
第五条 学院根据发展规模和完成审计任务的需要,为内部审计部门配备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和年龄结构与内审工作相适应的审计人员,并提供相应的工作条件。
经分管院领导同意,学院内部审计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聘请特约和兼职审计人员、审计顾问或临时抽调院内有关部门人员协助审计工作,也可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对有关事项进行审计。
第六条 学院支持内部审计部门独立开展审计工作,院领导定期研究、部署和检查审计工作,听取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汇报,及时审批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和审计报告,督促审计意见或审计决定的执行。
第七条 内部审计部门履行审计职责所必需的各项经费,由学院予以保证,列入学院财务预算。
第八条 内部审计部门和审计人员依法履行审计职责,受法律保护,学院予以支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障碍和打击报复。
第九条 对成绩显著的内部审计人员,学院进行表彰和奖励。不断加强审计队伍建设,切实解决审计人员在专业职务评聘等方面存在的实际困难和问题。
第十条 内部审计部门在审计过程中应当严格执行内部审计制度,保证审计业务质量,防范审计风险,提高审计工作效率。
第十一条 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严格遵守内部审计准则和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忠于职守,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保密,树立良好的职业形象。
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对象或审计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二条 审计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岗位资格培训和后续教育,不断提高业务素养。
第三章 职责和权限
第十三条 学院内部审计部门和审计人员主要对学院及所属单位的下列事项进行审计:
(一)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
(二)预算执行和决算;
(三)预算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四)专项教育资金的筹措、拨付、管理和使用;
(五)固定资产的管理和使用;
(六)基建、修缮工程项目;
(七)对院办企业投资及其他对外投资项目;
(八)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有效及风险管理;
(九)经济管理与效益情况;
(十)学院下属单位、部门负责人的任期经济责任;
(十一)院领导和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十四条 学院内部审计部门对学院及所属单位财务收支和有关经济活动中的重大事项以及院领导和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特定事项组织或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并报告审计调查结果。
第十五条 学院内部审计部门在履行审计职责时,具有下列主要权限:
(一)根据审计工作需要,要求有关单位按时报送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文件、资料等;
(二)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有关文件、资料和证明材料;
(三)审查会计凭证、帐簿、报表等,检查资金和财产,检查有关电子数据和资料,勘察现场实物;
(四)参加学院财经工作会议和其他有关会议,组织召开与审计有关的会议;
(五)参与制定学院有关规章制度,起草内部审计规章制度;
(六)发现正在进行的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经分管院领导同意,做出临时制止决定;
(七)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学院主要领导批准,有权采取暂时封存措施;
(八)对模范遵守和维护财经法纪、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人员提出给予表彰的建议;对违法违规行为和损失浪费行为提出纠正、处理意见以及改进学院内部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对严重违法违规和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有关单位和人员提出移交纪检、监察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的建议。
第十六条 学院内部审计部门执行审计任务时,可以利用国家审计机关、上级内审机构和社会中介机构的审计结果;学院内部审计的审计结果经分管院领导批准后,可提供给有关部门。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七条 学院内部审计部门根据学院中心任务、总体工作安排和上级的部署,制定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报分管院领导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根据审计工作计划以及院领导或上级部门交办的审计任务,进行审计立项,指派人员组成审计组、编制审计方案,并在实施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特殊审计任务可在实施审计时送达),组织实施审计。
第十九条 审计人员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时,应通过适当方法,搜集获取具有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的审计证明材料,编制审计工作底稿。
第二十条 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提出审计报告,并向被审计单位征求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逾期即视为无异议。
第二十一条 审计组将审计报告和被审计单位的书面意见送交学院内部审计部门主要负责人审定。学院内部审计部门作出审计意见书,连同审计报告和被审计单位的书面意见,报分管院领导审批。
第二十二条 经院领导批准后的审计意见书应送达被审计单位和相关部门,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应当执行,审计委托单位负责落实,其他相关部门应积极协助配合。学院内部审计部门应对重要审计事项进行后续审计,检查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对审计发现问题所采取的纠正措施及其效果。
第二十三条 审计事项结束后,学院内部审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审计档案,并指定专人进行管理。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学院内部审计部门可根据情节轻重提出警告、通报批评、经济处理或移送纪检、监察部门处理等建议,报学院主要领导审批处理:
(一)拒绝或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会计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二)转移、隐匿、篡改、销毁有关文件和会计资料的;
(三)转移、隐匿违法所得财产的;
(四)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五)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六)拒不执行审计意见的;
(七)报复陷害审计人员或检举人员的。
以上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内部审计部门和审计人员,学院根据情节轻重和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玩忽职守,给国家和学院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泄露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秘密的。
以上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审议通过,由学院审计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