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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生廉洁教育】图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十)

发布者:管理员 发布时间:2024/6/12 0:16:56 点击:295

某公司老总杨某找到小刘,希望小刘通过其刚退休的父亲、某局原局长刘某帮忙协调公司业务。


面对儿子的请托,刘某想到曾经的下属叶某已任该局副局长,应该能帮上忙。


叶某发现该公司资质不符合要求,劝说刘某要慎重对待。


刘某回家学习了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发现自己险些违纪,拒绝了儿子的请托。 漫画:肖婧颖

●解读

图中案例,刘某经原下属叶某提醒,认识到请托违规并终止了请托事项。如果刘某没有及时收手,仍利用退休前的职务影响帮助他人协调业务,其儿子小刘又收受了对方财物,即使刘某对此不知情,也应按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零六条 离职或者退(离)休后利用原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经营活动谋取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离职或者退(离)休后利用原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本条是关于党员干部离岗后利用原职权或者职务影响为亲属、特定关系人经营活动谋利,或者为他人谋利,本人亲属、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种类和幅度的规定。

2022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新时代离退休干部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强调,离退休干部党员特别是担任过领导职务的干部党员要严守有关纪律规矩,不得利用原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为自己和他人谋取利益。此次修订,新增对党员干部离岗后违规为他人谋利行为的处分规定,旨在进一步加强对党员干部的全方位管理和经常性监督,警示党员干部无论在职还是离岗,都要自觉在受监督和约束的环境中工作生活。

本条分两款。第一款规定的是离岗后利用原职权或者职务影响为亲属、特定关系人从事经营活动谋利的行为。本款与第一百零四条针对的都是利用职权或者职务影响为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利的行为,但本款对离职、退(离)休党员干部仅限于从事经营活动,而第一百零四条对在职党员干部提出了更高要求,既包括在审批监管、资源开发、金融信贷、大宗采购、土地使用权出让、房地产开发、工程招投标、公共财政收支等方面谋取利益,也包括在吸收存款、推销金融产品、经营名贵特产类特殊资源等方面提供帮助获取利益。第二款规定的是离岗后利用原职权或者职务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本人亲属、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的行为。本款与第九十四条第二款针对的都是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为他人谋利,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财物,党员干部不知情的行为。这种情况下,党员干部涉嫌违纪,亲属和特定关系人可能涉嫌利用影响力受贿。若党员干部知情,则可能涉嫌受贿或者利用影响力受贿,应适用纪法衔接条款。

实践中需要注意把握三点:一是行为人利用原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利的实现途径,既可以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也可以通过非国家工作人员的帮助。二是注意本条第二款与受贿、利用影响力受贿行为的区别。党员干部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约定离职后收受并实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涉嫌受贿;离职、退(离)休后利用其原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本人收受或通过他人收受请托人财物的,涉嫌利用影响力受贿。三是注意本条第二款与相关违反廉洁纪律行为的区别。如果离职、退(离)休党员干部对亲属或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财物知情,但为他人谋取的是正当利益,虽不构成犯罪,但也违反了廉洁纪律,应按照第一百二十一条关于违反廉洁纪律的兜底条款处理。

信息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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