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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行重要事项报备的通知
发布者: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9/10/23 15:31:08 点击:807
各单位(部门):
根据中央纪委、省纪委“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的要求,为更好地协助配合各单位(部门)开展工作,切实加强对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监督,着力增强监督的针对性和有效性,经学院研究决定,实行重要事项报备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备范围
(一)管理部门
1.《宁波大学科学技术学院重点领域监督检查办法》(院字〔2018〕92号)中要求的学院的招标采购、基建工程、招生录取、人事招聘、财务管理、科研经费管理及其他需要纪检监察部门监督的重要事项。
2.与落实“八项规定”精神和纠正“四风”有关的事项;
3.“三重一大”事项;
4.纪委要求报备的其他事项。
(二)二级学院
1.与落实“八项规定”精神和纠正“四风”有关的事项;
2.经党政联席会议研究,认为存在较大廉政风险,需要向纪委报备的事项;
3.纪委要求报备的其他事项。
二、相关要求
(一)向纪委报备重要事项,不影响和替代其他管理流程。
(二)凡列入纪检监督监察事项范围的业务牵头实施单位(部门),应至少提前3个工作日向纪委办公室报送《宁波大学科学技术学院重要事项报备表》(附件1)和相关附件材料;特殊情况下,不能及时报备的,要在事项实施后3个工作日内补报。联系人:金璐,联系电话:87600501,短号:511170,电子邮箱:363186088@qq.com。
(三)纪委办公室根据报备事项内容,提出监督检查建议,或根据《宁波大学科学技术学院重点领域监督检查办法》(附件2)进行监督检查。
(四)纪委办公室只对监督事项的程序性、公开性、公平性进行监督,不参与实施单位(部门)的具体业务工作。
(五)各实施单位(部门)对监督事项承担主体责任,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应切实履行自身的监管责任。
纪委办公室
2019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