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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江北:“双重谈话”让“红脸出汗”成常态

发布者: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7/9/12 14:54:34 点击:568

  “这次组织对你的问责,你要认识到位,这是组织对你的关心爱护,作为一把手,要履行好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做好表率、管好下属,始终绷紧纪律这根弦。”

  “感谢组织,我将继续积极做好本职工作,不会因这次的问责而消极对待工作。我会深刻吸取教训,积极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既要严格遵守纪律,又要提高工作效率。”

  日前,宁波市江北区某局被发现存在办公用房清理整改不到位问题。与以往不同的是,在该局主要负责人被诫勉问责处理的同时,分管区领导和江北区纪委还对该单位相关负责人进行了“双重谈话”。

  江北区在实践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中,创造“双重谈话”制度,用制度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常态,帮助有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反映的干部正视问题、纠正错误,防止小问题变成大问题。

  “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全面从严治党的具体举措,是实现管党治党从宽松软走向严紧硬的具体要求。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我们探索制定了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实施办法,加强对党员干部严管厚爱,维护党的‘肌体健康’。”江北区纪委相关负责人介绍。

  据悉,“实施办法”用6章24条明确了每一种形态的适用情形、处理方式等,防止在处理中出现不对应、不平衡,随意性过大等情况。如针对第一种形态,办法明确“在遵守廉洁自律准则和执行‘六项纪律’方面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巡视巡察、考核考察反馈问题整改不力”“在履职过程中存在不作为、慢作为、轻作为”等10种情形适用谈话函询、批评教育、责令整改、通报批评等10种处理方式,同时明确“反映问题不实的,受理部门应当及时予以澄清”。

  “实施办法”还明确规定,违纪党员本人能主动说清问题、认错态度好,且在行为上也有体现的,可从后一种形态转化为前一种形态处理;反之,拒不悔改甚至对抗组织的,应当从重查处。

  “‘实施办法’既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制度化,也为执纪提供了遵循。党员干部犯错该如何处理,一目了然。”江北区纪委相关负责人说,让“四种形态”真正落实到日常党员干部管理之中,努力实现惩处极少数、教育大多数的政治和社会效果,推进全面从严治党。

  今年以来,江北区纪委精准把握运用“四种形态”,坚持挺纪在前、抓早抓小,正确把握“树木”与“森林”的关系,切实当好党内政治生态“护林员”。既运用廉政提醒、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等方式,又准确采用纪律处分、组织处理和立案审查等手段精准执纪。对党员干部违纪问题,统筹考虑时间节点、问题性质、认错态度、社会口碑等因素,依纪依规、宽严相济进行处理。1—7月,全区纪检监察机关运用“四种形态”处理161人次,其中,第一种形态153人次、占95%,第二种形态6人次、占3.7 %,第三种形态2人次、占1.2%。(宁波市纪委)


信息来源:浙江省纪委省监委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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