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更多
- 关于报送2024年“清.. [4-17]
- 经济责任审计公告.. [4-11]
- 关于报送2024年审计.. [3-19]
- 关于做好2024年元旦.. [12-29]
- 关于开展科技学院202.. [11-15]
- 关于开展廉洁文化活动相.. [10-16]
- 关于做好中秋、国庆期间.. [9-20]
- 关于参加第二届“廉潮杯.. [8-1]
- 关于开展2023届毕业.. [5-31]
- 学院正风肃纪第二十九次.. [5-30]
【一定之规】监察法‖有这些情况,监察人员应当回避
发布者: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8/5/15 15:14:33 点击:474
为了确保监察工作客观、公正、合法,树立监察机关公正执法的良好形象,监察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了回避制度,包括回避的类型和回避的情形两方面内容。监察人员回避后,不得参加有关调查、讨论、决定,也不得以任何方式施加影响。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美术设计 王婵 文字整理 段相宇)
原文链接:
第五十八条 办理监察事项的监察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监察对象、检举人及其他有关人员也有权要求其回避:
(一)是监察对象或者检举人的近亲属的;
(二)担任过本案的证人的;
(三)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办理的监察事项有利害关系的;
(四)有可能影响监察事项公正处理的其他情形的。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信息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